餐廳老闆申報員工勞保「高薪低報」將面臨這3種法律責任|法務長專欄

想要節省小店每月支出成本,而在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上自作聰明將月投保薪資額級距以多報少高薪低報,但此舉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反倒給自己製造許多法律風險,面臨裁罰、賠償得不償失。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上一篇文章所提,雇主投保時,應依法據實申報勞工月投保薪資額,此是雇主被課予具有強制性的公法上義務。縱使雇主與勞工合意將勞工月投保薪資額以多報少,或勞工主動向雇主出具切結書,表明自願以多報少,雇主皆無法解免依法應據實申報的義務。

最重要的是,雇主如此做,可能給自己製造了更多的法律風險,並無必要且無實益。

雇主為圖減省每月應負擔的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的利益,將原本勞工月投保薪資額以多報少申報投保的結果,會產生下述三種法律責任。

一、負有行政責任:

勞工保險主管機關會對雇主進行檢查與裁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參照)。

二、負有民事責任:

受有損害的勞工會對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參照)。

三、負有刑事責任:

負責人及知情處理勞工投保事務的承辦員工會共同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法院會從重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論處。

(原文標題:餐飲業系列-雇主將勞工月投保薪資額以多報少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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