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臺讀書的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或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根據相關規定可向機關申請工作許可證。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以下整理學生工作證申請、雇主聘僱「僑外學生在臺求學期間工讀」常見問題,避免違反法規。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說明,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得向本部申請學生聘僱許可,因此就讀高中(含)以下之外國留學生依法不得申請工作。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說明,目前只有就讀大專校院附設語文中心之外國留學生,須學習語言課程一年以上,已簡化免附全年成績單,惟仍得視個案特殊情形請學生檢附。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說明:
跨學期申請工作證,經學校出示含括欲申請期間之次學期註冊章(註冊證明),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惟許可期間最長仍為6個月。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說明,外國學生來臺「實習」請逕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教育部等主管機關申請實習之許可。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說明,目前除香港、澳門人士外,中國居民尚未開放來臺工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全面網路線上申辦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