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即將到來,許多觀光工廠爭相推出免費試吃、試喝,大方提供茶水與糕點來吸引遊客、增加買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提醒業者,為推廣及促銷產品而免費提供,如產製品屬課徵貨物稅,不論是否免費皆應「視為出廠」報繳貨物稅;另外也請設帳記載,並適用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規定。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春節將至,不少觀光工廠為迎接商機,連假期間不打烊,並提供產品免費試吃、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提醒業者,如為推廣及促銷產品而提供免費試吃、試喝,需要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及營業稅「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規定,避免造成違章漏稅。
如產製品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在廠內供消費,不論是否免費,皆應「視為出廠」報繳貨物稅;至於供遊客免費試吃試用試喝,不論其產製品是否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請設帳記載,以適用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規定。
南區國稅局提醒如飲料觀光工廠,其飲料品為貨物稅課徵項目,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時,亦「視為出廠」。
因此,應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時,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相關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者,雖未取得代價,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
但是,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了應設帳記載外,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
因此,觀光工廠為了刺激買氣提供遊客免費試喝其產製之飲料品,即可依上述規定,設帳記載,不必「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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