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最新公佈的「新增國定假日」措施,行政院人事總處也同步調整有關「補班日」的相關作法,宣佈:基於國人已習慣「週休二日」的作息,在公佈2025年下半年及新年度的行事曆之外,同步宣佈「刪除調整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補行上班」的規定,未來將不再為湊連假彈性放假而補班。過去曾因單一年度的補班日多達6天而衍生許多與彈性放假、補班相關的討論,《104職場力》為您完整保留曾經發生過的爭議狀況,如果發生「彈性休假」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更新日期:2025/6/16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人事總處指出,基於國人已習慣「週休二日」作息,因此「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已更名為「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並刪除調整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補行上班的規定,從名稱的更換即可確定,未來將不走「調整上班」的模式,將直接討論「補班」,形同「只補假、不補班」。
此外,由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未寫明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應補於哪一天,人事總處也在要點增訂:放假日逢例假日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等原則性規定,並據以作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排定的依據。原則上如紀念日或節日逢週六,則會在前一個上班日補假;若逢週日,則會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如是除夕、春節假日逢例假日,則可視情況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視春節假期連續來作安排)。
補假日原則整理表
| 紀念日或節日狀況 | 補假日 |
|---|---|
| 逢週六 | 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 |
| 逢週日 | 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
| 除夕、春節假日逢例假日 | 視情況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視春節假期連續性作安排) |
在新制度推行後,將有關「彈性放假」的相關規定將有所調整,以下說明主要適用於舊的規範,過去的規範主要的爭議點常發生在彈性放假之後的「補上班」。
以2025年為例,當年的春節連假是繼2023年史上最長的「春節10連假」之後最長的(共9天),之所以能讓大家放好放滿,原因在於許多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上班日、因應過年連假而將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以2025年為例,是將1月27日和2月8日對調),因此產生2月8日的週六成為大家俗稱的「補班日」、要上班。
過去就曾有網友在史無前例的「過年10連假」(2023年)到《104職涯診所》發問:如果他是在過年後才到職的新人,報到日為1月30日(一),由於並未放到1月27日的彈性休假,那他還需要在2月4日跟著公司一起補上班嗎?

同樣的疑問也曾出現在網路論壇中,許多網友都認為既然1月27日的彈性休假日仍未到職,自然沒有2月4日要求新進員工「補」上班的道理,但也有人指出這是「用詞不當」所導致的誤會,不應該用「補」上班來形容公司調整上班日的政策,如果公司是按照法規的規範調整上班日,則是屬於公司的上班行事曆,並不是「補上班」。
延伸閱讀:雇主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連假可以嗎?
舊制中最大的差異點是緊鄰「彈性放假」的「補班」,以2025年的春節假期為例,若民間企業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連假天數可長達9天。
但在連假之餘,最大的挑戰是企業應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對調工作日來形成「彈性放假」。
不少民間企業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出勤狀況,企業如是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要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2月8日的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形成9天連假。(請注意,實行「8週彈性工時」前,應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
經調整,勞工春節的假期性質就會是1月25日為休息日、26日為例假日、27日為休息日、28日至31日為國定假日、2月1日為休息日、2月2日為例假日。

也因為經此調動,1月27日轉變為休息日,雇主如於該日要求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2月8日星期六則變成補上班日。
延伸閱讀:【2025最新】金蛇年農曆春節,過年上班薪水怎麼算?排班制也有加班費嗎?|春節連假出勤薪資
但如果過年後才上班,如前文的案例,假設是於2月3日(一)到職的新人,2月8號(六)還該配合公司補班嗎?其實可以細分為幾種狀況來探討:
如企業乃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排定工作日,並且也經「有工會者經由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標準程序,將工作日與休息日調整互換,則新進員工即便在彈性放假後才正式到職,依然要配合公司的行事曆一同補班。
原因在於該補班日是公司行事曆的「工作日」(已和休息日調換),當天的補班性質並非加班、公司也不需要特別發給加班費(即正常工時,當週總數的法定正常工時並未超過),因此這就是前述網友提及,常會有勞工因「補班日」的名稱混淆,導致誤以為該日為「補之前的彈性休假」,實則因實施「8週彈性工時」而使休息日、工作日對調所致。
由於勞動基準法當中並沒有「補服勞務」的規定,所以公司的上班行事曆既已訂下,則員工均應按班表出勤,期間無論請特休、事病假、終止勞動契約或新人到職,皆無關乎補時數之情況。
因此即便員工是在彈性放假後才到職上班,俗稱的「補班日」當天仍因上班,並且公司不須給付加班費。
延伸閱讀:「變形工時」怎麼算?所有產業都適用嗎?|彈性工時規範懶人包
如果公司並未實施「變形工時」,屬於與員工固定約定週一至週五出勤、週六(休息日)和週日(例假)休假的「週休二日」作法,依法勞工在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休息日、一日為例假。
此種狀況如發生時,以2025年的春節連假為例:2月8日星期六為補上班日,公司若要求員工此日也得「補班」,則視同休息日加班,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給付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平日時薪 x 2小時 x 4/3)+(平日時薪 x 6小時 x 5/3)
另有常見的爭議,是員工預計在過年連假後離職,但是已於假期間配合公司彈性休假,該怎麼計算?
如以2025年的春節連假為例,員工與公司約定於1月31日離職,究竟該在原訂公司彈性休假的1月27日正常上班、還是必須於「補班日」的2月8日執勤補上班,或是有其他規定呢?
答案仍與前例相似,如公司已實施8週變形工時、並依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則因員工已於1月31日離職,在「補班日」發生的2月8日則不需補提供一天勞務(因是依據公司的行事曆執行工作,結算日至1月31日),公司也不可要求2月8日以特休、或薪水折抵,否則將違反法規。
但若公司未完成8週變形工時(或為採用)的程序,1月27日為單方面宣告「免上班」,則離職員工在2月8日也不須特定回任補班,公司也不可要求另外補上班一天、延後離職日期,或將1月27日的薪水扣除。
請注意!公司務必按照規範程序才可施行「8週彈性工時」,如未完成程序卻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上班,於法應視同加班,應該另外發給員工加班費,否則恐有違法疑慮,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有關彈性放假、補班日,最常導致勞資糾紛的狀況,是公司的班表、行事曆宣佈將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但卻「未合法完成8週變形工時」的程序。
法規上的「彈性工時」可實施的企業必須是「指定適用的行業」,此外在實施前仍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才可於公司內公告實施,目前部分工時勞工也不適用。
很多企業是在「未取得勞工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施行,等於未合法完成「變形工時」程序。因此若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出勤,應給予休息日加班費(而且彈性放假日因未完成變形程序,該日所有員工理應出勤)。
小知識:8週彈性工時
8週彈性工時容許在8週內的正常工時加以分配(因此休息日可互相挪移),每週工時上限可達48小時、8週內不得超過320小時;每週應至少有1日例假,每8週的例假日及休息日應至少16日。
過去在有「補班日」的舊制下,由於「彈性放假日」和「補班日」多數是將「工作日」和「休息日」對調,因此薪水計算模式則比照日常作法即可。
常見爭議是「應為彈性放假日、但被要求加班」,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該日出勤,則薪資計算方式應比照「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
此外,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勞工若對於加班費計算有疑義,可至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查詢。
補班日出勤、計薪好複雜?還在拉Excel公式?
104人資系統可幫助您輕鬆結薪,快速解決各種複雜計薪狀況!
▶ 中小型企業(100人以下)推薦:104企業大師雲端人資系統
▶ 中大型企業(100人以上)推薦:104 HR Max多模組系統
最後要提醒大家,不論公司採行哪種模式排定班表、行事曆,均須和員工進行妥善溝通以及協調,如遇剛好在彈性休假、補班日到職、離職的人員,也應該主動說明、協助釐清狀況,才能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爭議,徒增事端唷!
關於【補班、彈性休假】,還有這些值得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