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想要聘用「畢業僑外生」工作,但是確不曉得該如何申請,或是該準備哪些檢附文件,甚至不曉得自家企業是否符合可申請的產業?有關工作經歷證明、檢附文件、工作許可函的相關問題。《104職場力》參考政府機關的相關說明,為您整理「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常見的8大問題,歡迎參考利用!
更新日期:2024/9/18
文/《104職場力》小編
根據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說明:
現行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之工作6大類中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雇主如聘僱大學畢業之外國人,需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但具下列資格之一,則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雇主為屬於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單位,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取得學士者,免除2年工作經驗。
而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4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另雇主資格免除資本額、營業額、工作實績。
根據經濟部發布的「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新創事業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 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國內新創事業需符合經濟部發布的「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3條所列條件之一。
除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之個人現金投資及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外。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單位資格認定應檢附之文件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
(--> 申請表件 -->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應備文件)
審查費繳交方式:(每案新臺幣500元)
而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審查費係以案件為單位計算,每一申請案為新臺幣500元,因此一個申請案無論申請聘僱多少名外國人,應繳交之費用均為新臺幣500元。
如工作許可函遺失,雇主或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可備妥申請書(申請項目請勾選「其他」,並註明「補發」),或以「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向本部申請補發工作許可。
申請補發許可應檢附補發事由切結書(說明原工作許可之發文字號、外國人之姓名、護照號碼及工作期間等資料,及補發事由),並繳交審查費100元,本部受理後如審查符合規定,將補發原工作許可函。
延伸閱讀: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申請工作許可應備文件與點數標準
解約同意書
勞動部將視補件內容以公文通知,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30日內補齊相關證件,若逾期仍未補件或逾期補件,不予許可。
申請案未經勞動部審查核發聘僱許可前,外國人不得為雇主工作。
外國人經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並經核准後,即可持本部之核准函及居留證,向勞保局及健保局辦理加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