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化、高齡化等社會問題,產業面臨缺工、人才流失問題;然同樣社會中之弱勢族群也面對失業、薪資結構低、找無工作的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提高雇主僱用意願,並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補助雇主每人每月最高1萬5千元最長12個月之僱用獎助。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凡有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及特定失業對象」。
而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可以在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天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獎助期限最長12個月。
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身分別 | 獎助金額 | 獎助金額 |
按月計酬方式 | 按月計酬以外方式 | |
高齡者 | 每人每月發給15,000元 | 每人每小時發給80元, 每月最高發給15,000元 |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 | 每人每月發給13,000元 | 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 每月最高發給13,000元 |
獨力負擔家計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 每人每月發給11,000元 | 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 每月最高發給11,000元 |
失業期間連續3個月以上者 | 每人每月發給9,000元 | 每人每小時發給50元, 每月最高發給9,000元 |
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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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欲申請僱用獎助,應準備下列文件:
如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將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更多雇用獎助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地點,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用獎助」專區和台灣就業通「服務據點」查詢。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8 - 21 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38 -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