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身邊!數位網路的職場性騷,雇主也有防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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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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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日益普及與數位科技迅速演進,讓「職場性騷擾」的範圍不再只發生在身邊,連同數位網路都是是須防治介入處理的範圍。勞動部提醒:常見的「數位性騷」包括網路傳送不雅訊息、在辦公室公然展示或播送具有性意味的照片或影片,甚至將同事影像製作為不雅內容,雇主若接獲申訴,務必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避免受罰(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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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新聞稿提醒雇主:線上線下都要防!數位網路職場性騷,雇主防治責無旁貸。

隨著網路日益普及與數位科技迅速演進,職場的溝通更加多元便利,卻也帶來了更多NG職場性騷擾態樣。例如工作過程當中透過通訊軟體、視訊會議,未經同意就傳送造成他人不適的NG言行,讓職場性騷的防治範圍從線下延伸至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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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網路職場性騷,雇主防治責無旁貸!

數位網路職場性騷,雇主防治責無旁貸!
▲ 圖片來源:勞動部

依據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統計,113年通報申訴件數共計1,577件,其中「數位或網路實施職場性騷擾」之案件數,上半年47件占2.9%,下半年109件占6.9%,顯示此類性騷擾有增加趨勢,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可不慎。

舉例來說:職場運用通訊軟體進行業務溝通或視訊會議,常有工作過程中,主管或同事未經同意傳送性要求、具性意味或猥褻的文字、聲音、不雅的圖畫、照片或影像等NG言行造成對同事性騷擾。

另外,如在辦公場所公然展示或播送與業務無關具有性意味的照片或影片,例如:以手機展示裸露的照片、利用辦公室電腦螢幕觀看不雅影片,致在場其他人感到被冒犯或不舒服。情節更嚴重的,包括將受僱者的影像製作成不雅內容、偷拍、強迫拍攝,甚至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個人私密資料等,透過數位或網路方式實施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性騷擾行為,都屬於職場性騷擾的態樣。

常見【數位職場騷擾】行為態樣
◆ 透過網路傳送:猥褻聲音或訊息、具有性意味的貼圖、不雅照片或影片。
◆ 在辦公室公然展示或播送與業務無關具有性意味的照片或影片。
◆ 將同事的影像製作成不雅內容、偷拍、未經同意散布性或性別有關的個人私密資料。

雇主接獲職場性騷申訴,應採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勞動部強調,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取適當的措施,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到性騷擾;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的調查程序。

如查證性騷擾行為屬實,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等。雇主如未盡防治義務,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職場上的數位或網路性別暴力,對被害人的影響深遠,除了性騷擾行為本身造成的傷害外,因為網路的特性,可能被散布或難以刪除,對被害人造成難以回復的創傷。

勞動部呼籲雇主務必正視數位環境下的性騷擾風險,積極預防並妥善處理,包括落實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提升受僱者對於性騷擾的識別與應對能力,強化事業單位內部的申訴及調查機制,以審慎的態度積極處理,並同理被性騷擾者的感受,給予必要的協助。

此外,更應透過相關的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延伸閱讀:企業杜絕「職場性騷擾」!如未明訂「性騷擾防治措施」最高可罰50萬|附書面聲明範本

勞動部亦編訂「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提供事業單位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的措施、處理流程之參考,相關資源可查閱勞動部就業平等網的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或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洽詢。

歡慶尾牙不騷擾,雇主責任別輕忽!

歡慶尾牙也要記得杜絕「性騷擾」,雇主有防治責任!

尾牙、春酒期間許多公司都會安排同歡活動、旺年會、感恩會等節目,勞動部特別提醒:在歡度尾牙或春酒活動之時,如在該場合發生員工間的性騷擾事件,雇主應負被規範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性騷擾防治責任,包括藉酒裝瘋、不當肢體碰觸,甚至強拉同事手歡唱,都是不當行為!

遇到職場性騷擾,雇主要做到什麼程度的補救措施?

職場性騷擾發生後,雇主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要做到何種程度?

當職場發生「職場性騷擾」之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要做到何種程度呢?律師指出:從相關判例可以得知,雇主不僅要評估措施的有效與否,還要審酌企業規模、性質等,評估措施的可執行性,目前很難有一體適用的作法,還是要依公司的既有資源、工作型態去調整。

造成旁觀者不適一樣是性騷擾

小心黃色笑話!非對話對象不適,仍算「職場性騷擾」

在職場上對同事講黃色笑話或開黃腔,只要對話當事人不介意就沒問題了嗎?律師提醒您: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與過往判例,只要造成在場的任何聽聞者不適(即使不是發言的主要對象),就有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職場閒聊時務必注意迴避,避免因未顧及旁人感受而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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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將推動《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的修正草案,明確《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訂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如被害人有遭實際負責人性騷,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情事,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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