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請注意!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特別留意即便是試用期未過提前終止契約者,也是要給付資遣費的哦!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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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日前發布新聞稿提醒企業: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並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114)年已滿20週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俗稱的「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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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另一個常見問題是目前不少企業仍有的「試用期」相關規定,勞動部特別提醒:實務常見的「試用期未通過」、「試用期解僱」也常發生勞資糾紛,主因就是即便是在試用期間,雇主因「不符合工作需求」而將勞工辭退,依法也必須在30天內給付資遣費,否則就將視為違規。
特別提醒雇主,即便是「試用期」勞工,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勞動部統計,去年即有70件雇主遭罰案件,合計罰鍰1805萬元,今年以來則有54件、遭罰1355萬元,不到2年累計雇主遭罰逾3000萬元,且不少是小型的事業單位。
勞動部特別提醒,試用期員工的資遣費金額不高,但若沒有依規定給付裁罰金額相當重(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而且可按次處罰),雇主切勿因小失大。
為協助雇主試算資遣費,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置資遣費試算表,我們也為您整理連結附於下方,歡迎大家多加利用。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請太多假」而影響工作內容、無法勝任職位,直接要求終止契約嗎?律師指出:原則上只要是在法定範圍內請假,均是勞工依法可享權利。但如請假行為已經嚴重干擾企業營運,且雙方曾經多次勸導仍未見改善,雇主如能具體說明請假干擾營運的行為,仍有機會可依勞基法相關規範實施「資遣」。
許姓前科技公司工程部資深經理提告主張遭公司職場霸凌、惡意解雇,要求回復工作,並給付解雇期間欠他的每月12萬元薪資、年終獎金等;台南地院認為,許確實不依規定擔任指定勤務,不遵守指揮,公司一年內記大過4支並開除許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告訴。可上訴。
如果因為員工在公務以外的行為導致公司名譽受損,或者未能維護公司權益造成公司商譽受損,公司可認定其違反對雇主的忠誠義務、破壞彼此的信賴關係,而資遣或解僱嗎?律師指出,一般終止勞動契約共有4種方式,但如果有違「最後手段性原則」就逕終止勞動契約,仍有可能觸犯法規。
勞動契約可以「單方面終止」嗎?如果公司覺得我表現不佳、但我想繼續再努力看看,公司可以強制中止雙方的合作嗎?律師提醒:終止契約的種類分成三種,即「合意終止」、「法定終止權」、「約定終止權」,因此即便雇主是採用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則的模式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各條款規定才是「合法」終止。
面臨「美國對等關稅」的外在環境劇變,企業目前要選擇「終止契約」、「無薪假」應審慎評估。目前的就業市場氛圍十分不確定,專家建議企業應以「無薪假」作為優先考量(且可獲得主管機關補助)。除非確信自家企業完全躲不掉「歇業」、「重大虧損」,否則還是應避免「終止契約」動作、失去未來營運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