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彈性育嬰假」開跑,64家公私企業可以「日」為單位申請

「友善生育」是近年職場的熱門倡議,為讓更多的勞工爸媽可兼顧職場與家庭生活,勞動部日前宣佈可「以日為單位」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計畫,將於近日正式開跑試辦,目前已募集64家公私企業參與,期間可讓勞工以5天或7日為單位申請育嬰假、申請次數為3次(試辦單位也可自行開放請假日數與次數),預計將試辦至2024年底。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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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友善育兒」已成職場的主流觀念,在台灣整體勞動力不足、生育率下滑的情況下,政府也相當重視勞工如何兼顧工作與育兒,因此著手調整相關規範,因此推動試辦「以日為單位」,可以5天或7天申請育嬰留停的「彈性育嬰假」,期望透過本次的試辦計畫、鼓勵勞資雙方更踴躍加入「安心生養」的行列。

「彈性育嬰假」有多彈?可「以日為單位」申請

勞動部說明本次試辦的「彈性育嬰假」,對象未擴大辦理,仍以現行規範下的「育有3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為主,但是請假單位由原先的「至少1個月」放寬至「以不少於5日或7日為原則」,並開放參與試辦的事業單位可自行擬訂更短的日數,甚至以「單日辦理」(但未開放以小時為單位),受僱者申請次數則「以3次為原則」(同樣開放試辦單位可放寬認定、自行擬訂更多次數)。

如符合資格條件的受僱者,在試辦期間想提出申請,必須「在5天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此外受僱者於參加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另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樣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達投保薪資8成之經濟支持,包括6成津貼加上2成補助。

現行制度彈性育嬰假試行制度
申請資格1.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
2. 子女滿3歲以前
1.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
2. 子女滿3歲以前
申請期間1. 最短30日(1個月)、最長2年
2. 申請次數不限
3. 父母可各自請休
1. 不少於5或7日為原則
2. 可申請單日(依試辦單位)
3. 申請次數以3次為原則
4. 試辦單位可放寬認定
5. 父母可各自請休
申請限制少於6個月者,申請日數不得低於30天,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必須5天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勞動部推「彈性育嬰假」,祭3大誘因鼓勵企業試辦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最短可請1個月,前6個月則有俗稱的「八成薪」育嬰留職津貼可請領。

【性別平等法第16條】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是過去在實際的職場狀況,常被詬病規範過於僵化、不符實際需求,特別是「彈性不足」造成很多家長的困擾(如一次就得請1個月、育兒的突發狀況無法使用育嬰假、假期無法拆成「以日請」、希望能延長子女的年齡限制等等),因此包括民間團體、立法委員都不斷提出「修正育嬰假的彈性空間」,甚至有「開放以小時為單位」的建言。

針對這些建議,勞動部也做出回應,在2024年第一季宣佈將規劃試辦「彈性育嬰留停」計畫,提出雇主「可讓勞工以5天或7天請育嬰留停,也可單日申請」的作法,並廣徵公私部門各單位徵求有意願加入試辦活動的事業單位。

勞動部也提出「三大誘因」鼓勵企業投入,包括:

  • 試辦期間,受僱者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免予繳納。
  • 如在試半期間有短期人力需求,可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以定期契約進用替代人力。
  • 參加試辦計畫之事業單位,可將試辦成果作為本部各項友善職場評選之具體事蹟參選,例如:「國家人才發展獎」、「工作生活平衡獎」及「國家職業安衛生獎」(另將盤點其他部會相關評選,協調將育嬰留職停薪試辦事蹟納入評選項目)。

本次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預計將從2024年5月起試辦至12月底,勞動部也同時表示,如事業單位有額外考量、有其必要者,也得擬訂較短的試辦期間,而今也獲得64個公私企業的響應參與。

據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目前絕大多數加入試辦的為私人企業(共56家),但截至2024年5月底前,事業單位都還可提送計畫申請參與,歡迎公私企業共襄盛舉。

延伸閱讀:讓台灣人敢「生」 勞部以3大誘因鼓勵企業試辦彈性育嬰


雇主設立「友善育兒設施」113年第2期補助,5/1開放受理申請

勞動部也同時宣佈,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的113年第2期經費補助,將從113年5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受理申請,歡迎有意願申請之事業單位,踴躍向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什麼是「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為鼓勵雇主提供、設置相關措施,勞動部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其中相關方案如下:

  • 雇主如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 設置托兒設施(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托育家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等)。
    1. 新興建完成者:第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0萬元
    2. 已設設置者(或改善與更新),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60萬元
  •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60萬元

【其他注意與補充事項】

● 前項所定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 托育服務之補助項目,包括: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施及設備。
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 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
●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者,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經費,確實執行,有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主管機關應予追繳。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該如何申請?

根據勞動部資料說明,如有意願申請113年第2期經費補助之事業單位,可參考下列流程:

  • 申請時間:113年第2期申請期限:113年5月1日至6月15日。
  • 申請網址: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的「線上申請補助專區」。
  • 申請說明
    • 填寫申請書表並上傳相關資料。
    • 以書面列印郵寄至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提出申請。
  • 申請補助應檢具文件
    • 哺(集)乳室
      1. 申請書。
      2. 實施計畫。
    • 托兒設施
      1. 申請書。
      2. 實施計畫。
      3.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4. 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 托兒津貼
      1. 申請書。
      2. 實施計畫。
      3.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4. 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5.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 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 申請書。
      2. 實施計畫。
      3.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4. 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另外勞動部為協助事業單位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及申請經費補助,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113年將陸續於5月31日、6月14日、9月13日、11月15日及11月29日辦理5場次說明會,對於有意願設置托兒設施之雇主,並提供免費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歡迎事業單位多加運用。

有關說明會資訊及專家諮詢輔導申請辦法,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查詢。如有疑問,也歡迎洽詢勞動部1955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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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企業托兒服務參考手冊
【檔案下載】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參考手冊
【檔案下載】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更多「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檔案下載: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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