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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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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勞資爭議事件中,若員工離職時將電腦資料全數刪除,導致無法復原、甚至引發公司營業利益受創,員工將可能面臨刑責、最高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民法也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不可輕忽。
現在的年輕學子,為減輕父母親的負擔,上大學後都會找尋打工的機會,除了提前累積工作經驗,也可以賺取自己的零用錢。有一位男網友最近找到一家有打工機會的飲料店,面談時,店長曾讓原PO看一張紙,上面寫著「離職要在前一個月提出,未滿3個月還要繳教學費」。
法律規定勞工如要終止契約,只須遵守離職預告的相關規定即可,但如果是與雇主「綁約」的定期契約勞工,還有提前離職的權利嗎?律師指出:針對簽訂「定期契約」者的規定,超過三年的特定期工作,只要在30天前提出預告即可終止契約(三年以內則視雇主是否同意為準),但建議勞資雙方仍要遵照勞基法第15條之1的規定辦理,較可避免法律風險。
常有耳聞坊間有保險業務員為服務客戶而「代簽客戶契約」,但即便有經過客戶授權同意、雙方達成共識,這個代簽事實是否仍違法呢?如果保險公司追究責任、解僱保險業務員,是否符合「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呢?律師指出:即便是違反公司內規,但法院在判斷違規時仍會視其嚴重性來決定「情節是否重大」。
面對「不適任員工」,雇主和HR常因投鼠忌器、延遲處理,進而導致組織內部的氣氛重傷,造成更大的人事損失。勞資專家指出,事業單位或許可透過7種作法來處理「不適任員工」,但需謹記施行前應明確建立制度,並清楚明白將遊戲規則公佈給所有員工知悉,而且不該妄加濫用,應視其為「壓箱寶」來發揮關鍵作用即可。
有些公司會和員工在勞動契約書上載明「如員工違約將會有懲罰的違約金」條款,實務上也有過「扣發不告而別員工的最後月薪水」的作法,但卻被法院駁回。律師提醒: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員工,不得採「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的作法,即便訂有契約書,仍應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以免受罰。
現今就業市場由於呈現「缺工潮」,勞工就業機會大增,人力供需結構改變,形成勞方「較具優勢」的狀態,加上時代進步,現代工作者對於轉職、跳槽已視為家常便飯,但勞資專家提醒:勞工在此情況下轉換工作,極容易忽略或違反「終止契約」的規範而不自知,提醒有3種狀況要稍加留意,避免損害自身權益,甚至賠上自己的職涯名聲!
「離職競業禁止」中有一個「補償金」的要件,許多工作者常發現自己簽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等到真的離職時卻沒有拿到那筆「補償金」,那自己是否還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呢?專業律師指出:「雇主必須給付足額補償金,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才有效」,並提醒企業,事情應提撥補償預備金,以免屆時徒生風波。
失業了,該到哪裡申請失業補助?《就業保險法》提供「失業給付」讓非自願離職勞工有數種補助措施,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104職場力》為你整理補助如何申請、補助金額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