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種常見「特休地雷」!工作滿1年只給7天、直接折現、兼職勞工沒特休全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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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常見的「特休違法」態樣,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別因每年終結的「特休問題」而惹禍上身。常見爭議如:特休未休完折發工資」、「特休給假天數」,實務上仍不少雇主因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如「逕自排定特休」、「特休換工資金額有誤」等等,104職場力綜合勞動部最新公佈的數據,整理「常見的特休NG作法」,千萬別犯!

更新日期:2024/11/7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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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期滿,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有薪休假的福利制度 — 「特別休假」,即一般會俗稱的「特休」。

「特休」的屬性也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原則上雇主不可拒絕勞工在「任何時候」申請特休的權利,換言之,特休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

延伸閱讀:【特休懶人包】8個常見特休QA:可請半天嗎?沒休完的可遞延至隔年嗎?週年制、曆年制哪個划算?

實務上,幾乎每年都會因「特休」認定、給假方式、折現等議題產生許多勞資糾紛。

根據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勞動部說明每年約有500件與特休相關的違法案件,因此特別提醒常見的違法態樣,請企業務必注意。

以下104職場力綜合勞動部資料,為您整理「常見的10大特休地雷」,歡迎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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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10大常見特休NG地雷,別踩到了!

◆ 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看詳解
◆ 雇主直接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看詳解
◆ 未給予部分工時(兼職、打工)勞工特休看詳解
◆ 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看詳解
◆ 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日數看詳解
◆ 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看詳解
◆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看詳解
◆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看詳解
◆ 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看詳解
◆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現」看詳解


每到一年尾聲時,常碰上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的爭議,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薪資金額、發給勞工工資。

實務上真的很常有雇主因為不清楚「特別休假」的相關規定而受罰,勞動部之前也曾特別依據「特別休假請休」、「與特休未休日數折發工資」相關的兩大類常見違法態樣,共可整理出10種情境,提醒雇主避免誤觸法規。

以下我們也為您拆成兩個部分說明:

「特別休假請休」常見5種違規

1. 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其實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延伸閱讀:公司可以規定「特休需提前告知」、當天申請一律不予准假嗎?

2. 雇主直接排定勞工的特休日

請注意: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

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延伸閱讀:強制員工於指定日期休假,甚至「預借明年特休」?勞動部:違反勞基法可開罰|職場新訊

3. 沒給部分工時(兼職/打工)勞工特休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勞工,不論約定的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的適用。

部分工時勞工(工讀生、兼職人員、約聘人員等)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延伸閱讀:【打工兼職懶人包】工讀生有特休嗎?

4. 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天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延伸閱讀:我今年的特休有幾天?用「特別休假試算系統」幫你算!

5. 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日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的形式,可以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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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常見5種違規

1. 勞工自行離職、雇主未結算「未休特休日數」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當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延伸閱讀:勞工離職,「特別休假」結算請注意:未休畢特休天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2.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未休畢的特休日數,乘以1日工資;而計發發給工資的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延伸閱讀: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雇主應遵守4項「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並結算勞工未休畢日數

3.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的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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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的年終獎金,分屬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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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現」

特別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憩的機會,未休畢的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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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重申,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益,排定日應按照勞工意願,雇主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都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根據近3年數據顯示,每年約有500件違法案件跟特休有關,每年開罰約新台幣1000萬元,最常見違規樣態包含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沒有結清未休特休的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特休的工資。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請千萬不要忘記維護您自身的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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