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職場的工作技能不再單一,加上法規調整,如公司有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如何在守法的情況下保持組織彈性?勞資顧問建議:企業人資單位可設定「職務組合」,結合員工的科系所專業、技術證照,以及公司所設定之專長技能,分類分組,未來即可依據其職務的職涯規劃,獲得勞資盡歡的結果。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勞動契約以新的職務組合,更有利於調動勞工工作
勞動契約一向是勞雇雙方行事規則,雙方遵守勞動契約,必有良好勞資關係,現況關係良好得之不易。
因此,涉及調動勞工工作,前提必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惟昔日勞動契約中對於勞工單一職務取向,基於此,一旦企業調動勞工工作,因違反勞動契約而不得為之。今後勞動契約有關簽約勞工職務,必須以「職務組合」替代,使得調動勞工工作,能與企業經營所需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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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企業經營性質單純,隨之勞工面臨工作環境簡單,曾幾何時,經營環境變幻莫測,企業經營求變,藉由調動勞工工作因應經營環境變化,勢在必行啊!
「職務組合」打開阻卻調動工作;但HR人員在徵才前必須規劃,就勞工及企業部門共同相關技術專長相連結,準備好「職務組合」設計。
持平而論,勞工具備專業技術及知識為企業經營所需,準備「職務組合」設計,首先列出勞工專長:
企業各部門針對該部門所需之勞工專長,如A部門分為3次級單位A1、A2、A3,尤其連結所需勞工專長,A1b、A1a、A1c、A2a、A2d、A2b、A3a、A3d、A3b。B1a、B1d、B1c…,於此類推,故部門設計其所需之職務,且與勞工專長相互連結。對勞工而言,也知道可貢獻之部門及次級單位。
透過HR分析及組合每位適合調動工作「職務組合」並載明其勞動契約,已工未來企業經營之需作為調動工作之運用。
徵才時HR人員應就「調動勞工工作」提及討論,終究勞工就其職涯規劃不盡相同,對於工作「變量性」(變化及複雜性質)不見得「蕭規曹隨」。若因未預先提及,而後簽訂勞動契約時,勞工才發現並婉拒之,絕非美事一樁。
「工作規則」載明勞工法規基本之條件,公開揭示「工作規則」,讓勞工預知職場工作遵守規範,「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而言,勞動條件大變革。
「工作規則」將重要勞動條件「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調動勞工工作」、「離職後競業禁止」等,受僱後勞工知悉,上述規範於其職涯中,可能面對之情境,勞動契約載明「職務組合」,使得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措施,雙方均能理解。
高齡者因其體能及技術因素,一般不宜納入「調動勞工工作」計畫,預作調動作業耗費時日,且無法保證其體能及技術因素能否勝任。
基層工作者,技術單一,重視其熟練度,可以在同單位同一作業調動;但毋須調動其工作,因若調動其工作,預先為安排職業訓練後,變更勞動契約,相對調動工作所需作業訓練及調動成本,相對日後調動效益可能不敷成本。
職涯混沌理論提及,職涯不確定,因此「調動勞工工作」也是勞工職涯過程中,可能無法避開的事;法規要求儘管企業經營所必須可以實施「調動勞工工作」;但不得違反勞動契約,既然它是調動工作前提,備妥勞動契約之「職務組合」才是良方。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