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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3953次觀看

勞動檢查時常見違法案例-事不過三|法務長專欄

勞檢時,勞檢員往往無法一次獲得完整資料,而另訂第2次受檢期日。如果受檢單位仍無法在第二次提供完整資料或前往說明,有違反勞動檢查法時即面臨開罰處境。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為什麼用「事不過三」為標題?

因為在勞動檢查進行中,勞動檢查員常無法一次獲取完整受檢資料,此等情形可能包括受檢單位嫻熟人資事務的承辦人恰巧不在、受檢資料需要調閱整理或甚至拒絕應門有意拖延等,惟無論何者,勞檢機關均會再另訂第二次受檢期日,如果受檢單位仍無故逾該受檢期日未提供完整受檢資料或攜同前往說明,開罰是必然的(指違反勞動檢查法之部分)。

舉一則勞動部訴願決定為例:

事實:

訴願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104年7月3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因訴願人表示勞工陳○○已有爭議認定相關文件而不願提供資料受檢,北市勞檢處乃以104年7月6日函請訴願人於104年7月16日14時攜帶相關資料受檢,惟訴願人未依函告日期及時間出席。訴願人違反勞動檢查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3萬元。

理由:

訴願人於收到北市勞檢處104年7月6日北市勞檢條字第10431069720號函後即以電子郵件通知將無法如期處理受檢事宜,並表明會於104年7月底回覆云云,而訴願人雖於104年7月21日說明陳君薪資數額、並隨函檢附陳君104年1至5月請假統計表及各年度請假紀錄等供核,惟與勞檢處所要求之資料相較,仍有欠缺。依前開北市勞檢處函文內容,該處請訴願人提供受檢之資料,均屬有關勞工勞動條件之相關資料,並未逾越勞動檢查之範圍,不因訴願人片面認定北市勞檢處應已有相關資料而得以拒絕或規避,從而訴願人未如函文內容提供完整資料,仍有規避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情事,縱訴願人於104年9月16日陳述意見時再提供關於陳君之相關資料,亦屬事後改善行為,尚難據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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