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發生空服員抱病值勤後不幸離世,勞動部經與企業訪談及勞檢後,決定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勞工病假權,並將同時修訂「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不可因請假影響全勤獎金等3大修法重點,並明定於民國115年(2026年)1月1日起實施,雇主違反比例原則、最重可罰100萬。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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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有航空公司的空服員因「抱病出勤」而不幸驟逝的事件,由於各界對於該員「為何需要抱病服勤」'「事件處置是否遵照標準作業流程」有所疑慮,勞動部為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以檢討現有法制是否有可再精進之處,後續啟動勞動檢查與相關訪談,並在結案後發布新聞稿說明。
除了針對本次事件作出調查結論,並在新聞稿中同步公布將「修訂《勞工請假規則》」,預計修訂草案除了本次最受矚目的「保障病假權」之外,也將同時修訂「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不可因請假影響全勤獎金等3大修法重點,明定115年(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其中有關「病假權」的部分,如勞工確有遭不利處分的事實,最重可罰100萬!
病假、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這些即將上路的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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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針對本次事件,聆聽各界對於病假權保障制度之建議,參考各界提供之建言,納入勞動部研修的「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函令。
根據紀錄,勞動部最近一次修正及發布《勞工請假規則》是在民國112年,為了兼顧維護勞工合理健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因此再度修訂請假規則,本次修正條文為第7條、第9條,並增訂9-1條。以最受矚目的「病假權」為例,規劃由四大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
勞工請病假,全勤獎金應按比例計算
| 現行規定 | 新制2026元旦上路 |
| 金額計算 | |
| 勞工病假,雇主可不發全勤獎金 | 全勤獎金屬工資一部分,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假設勞工月薪中有3000元全勤獎金,1個月30天、1天請病假、其他天均正常出勤,該月雇主不得扣發超過100元(3000 * 1/30 = 100) |
| 不可扣全勤獎金情形 | |
|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 | 除了現行規定外,納入以照顧家庭成員為由的事假(即家庭照顧假),並可以小時為單位申請 |
為了維護勞工病假權、兼顧雇主管理權,勞動部將新增《勞工請假規則》的第9-1條「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等相關文。
勞動部特別解釋,此條文乃為保障勞工病假權,要求雇主不應利用制度讓勞工「不敢請病假」、「看得到請不到」,若勞工表示自己有遭不利處分的事實,也應該由雇主自負舉證責任,且雇主的人事考核,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勞動部長洪申翰也在受訪時表示:全勤獎金屬工資一部分,不應全有或全無,勞工請病假時應按比例扣除(如依病假天數按比例扣除,請1天就扣除1/30),雇主不應該違反比例原則,或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
若雇主給予不利對待,違反比例原則,最重可罰100萬(因涉及《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予以裁罰2萬到100萬)。預計將在完成法制程序後,正式於明年(2026年)1/1實施。

勞動部也同步提醒雇主,無論勞工請幾天的病假,不能恣意的濫用考核權跟管理權。雇主進行人事考核時,應以勞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態度、實際績效做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作為唯一考核的基準。未來實務上若有爭議,勞工可以透過調解或訴訟去尋求保障自己的權益。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原條文為「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預計將增加條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換句話說,未來如「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即「事假、家庭照顧假最低單位能以1小時為單位請假」。
勞動部解釋,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勞工對家庭成員的臨時照顧需求日增,配合整體方案規劃朝向彈性化的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若其他的請假管道如家庭照顧假已用罄,得向雇主請事假,而且可以選擇「以小時為單位」來請假。至於提出請假申請的勞工,是否真的「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並未另加定義,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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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未來將增列「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勞動部表示,此部分為配合第7條條文,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這部分就如同勞動部長於前述段落提及的:全勤獎金屬工資一部分,不應全有或全無,勞工請病假時應按比例扣除(如依病假天數按比例扣除,請1天就扣除1/30)。
此外,外界也好奇是否有雇主因此乾脆取消「全勤獎」?勞動部表示雇主如要調整須注意以下事項:不可片面調整薪資結構,必須與勞工進行勞資協商,且若目前勞工的薪資含全勤獎金為6萬元,雇主即使取消「全勤獎」項目,給予員工的薪資也不可少於6萬元,提醒雇主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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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最後強調,在強化保障病假權規範上路後,期待企業可以在面對勞工身體不舒服需要休養或治療時,能夠支持讓勞工敢請病假,若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相關利益會因請病假而損失,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病情延誤治療導致拖延痊癒時間、傳染職場同事或客戶、影響工作判斷或造成失誤等,亦會造成企業損失或影響企業形象。勞動部在修法後會加強宣導,提供企業法遵,讓職場存在友善請假制度,保障勞工健康權。
雇主請注意!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特別留意即便是試用期未過提前終止契約者,也是要給付資遣費的哦!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請太多假」而影響工作內容、無法勝任職位,直接要求終止契約嗎?律師指出:原則上只要是在法定範圍內請假,均是勞工依法可享權利。但如請假行為已經嚴重干擾企業營運,且雙方曾經多次勸導仍未見改善,雇主如能具體說明請假干擾營運的行為,仍有機會可依勞基法相關規範實施「資遣」。
許姓前科技公司工程部資深經理提告主張遭公司職場霸凌、惡意解雇,要求回復工作,並給付解雇期間欠他的每月12萬元薪資、年終獎金等;台南地院認為,許確實不依規定擔任指定勤務,不遵守指揮,公司一年內記大過4支並開除許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告訴。可上訴。
如果因為員工在公務以外的行為導致公司名譽受損,或者未能維護公司權益造成公司商譽受損,公司可認定其違反對雇主的忠誠義務、破壞彼此的信賴關係,而資遣或解僱嗎?律師指出,一般終止勞動契約共有4種方式,但如果有違「最後手段性原則」就逕終止勞動契約,仍有可能觸犯法規。
勞動契約可以「單方面終止」嗎?如果公司覺得我表現不佳、但我想繼續再努力看看,公司可以強制中止雙方的合作嗎?律師提醒:終止契約的種類分成三種,即「合意終止」、「法定終止權」、「約定終止權」,因此即便雇主是採用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則的模式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各條款規定才是「合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