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放假後才到職的新人,需要跟著公司補班嗎?|補班日、彈性放假常見爭議

2023年的補班日多達6天!堪稱近年最多,因此也衍生出許多與彈性放假、補班相關的討論,其中有網友發問:「如果在彈性放假後才到職的新人,有需要跟著其他前輩們一起補上班嗎?」網路上意見相當分歧,多數人認為「到職前的彈性放假並非正式員工,當然不用補上班」,規範真的是如此嗎?《104職場力》為您整理相關資訊,千萬要搞清楚自己的補班日、彈性休假權益唷!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彈性放假後才報到的新人,有需要「補上班」嗎?網友看法兩極

2023年的春節連假是史上最長的「10連假」,之所以能讓大家放好放滿,原因在於許多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上班日、因應過年連假而將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多數作法為將1月7日和1月20日對調、2月4日與1月27日對調),因此產生1月7日、2月4日這兩個週六成為大家俗稱的「補班日」。

但有網友在《104職涯診所》發問:如果他是在過年後才到職的新人,報到日為1月30日(一),由於並未放到1月27日的彈性休假,那他還需要在2月4日跟著公司一起補上班嗎?

年後開工剛報到的新人,年後的補班日該去上班嗎?
▲ 圖片來源:104職涯診所

同樣的疑問也出現在網路論壇當中,許多網友都認為既然1月27日的彈性休假日仍未到職,自然沒有2月4日要求新進員工「補」上班的道理,但也有人指出這是「用詞不當」所導致的誤會,不應該用「補」上班來形容公司調整上班日的政策,如果公司是按照法規的規範調整上班日,則是屬於公司的上班行事曆,並不是「補上班」。

到底實際的狀況為何,是否有相關法規的規範呢?《104職場力》參考勞動部、勞資專家以及各方資訊,為您整理如下,我們一起來找尋這個問題的答案吧!


彈性放假前後的到/離職,到底該如何計算?

民國112年的春節假期,若民間企業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連假天數可長達10天。

其中最大的影響,是企業應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1月21日(星期六) 農曆除夕與1月22日(星期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112年春節連假這樣放
▲ 圖片來源:勞動部

也因為經此調動,1月20日、1月27日兩日轉變為休息日,雇主如於這兩日要求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1月7日、2月4日兩個星期六則變成補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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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過年後才上班,如前文的案例,於1月30日(一)或2月1日(三)到職的新人,2月4號還該配合公司補班嗎?其實可以細分為幾種狀況來探討:

狀況1:公司依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已合法申請「變形工時」

如企業乃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排定工作日,並且也經「有工會者經由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標準程序,將工作日與休息日調整互換,則新進員工即便在彈性放假後才正式到職,依然要配合公司的行事曆一同補班

原因在於該補班日是公司行事曆的「工作日」(已和休息日調換),當天的補班性質並非加班、公司也不需要特別發給加班費(即正常工時,當週總數的法定正常工時並未超過),因此這就是前述網友提及,常會有勞工因「補班日」的名稱混淆,導致誤以為該日為「補之前的彈性休假」,實則因實施「8週彈性工時」而使休息日、工作日對調所致。

由於勞動基準法當中並沒有「補服勞務」的規定,所以公司的上班行事曆既已訂下,則員工均應按班表出勤,期間無論請特休、事病假、終止勞動契約或新人到職,皆無關乎補時數之情況。

因此即便員工是在彈性放假後才到職上班,俗稱的「補班日」當天仍因上班,並且公司不須給付加班費。

延伸閱讀:「變形工時」怎麼算?所有產業都適用嗎?|彈性工時規範懶人包

狀況2:公司未實施「變形工時」,依法休息日上班應給付加班費

如果公司並未實施「變形工時」,屬於與員工固定約定週一至週五出勤、週六(休息日)和週日(例假)休假的「週休二日」作法,依法勞工在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休息日、一日為例假。

此種狀況如發生時,以2023年的春節連假為例:2月4日星期六為補上班日,公司若要求員工此日也得「補班」,則視同休息日加班,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給付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平日時薪 x 2小時 x 4/3)+(平日時薪 x 6小時 x 5/3)

狀況3:員工於彈性放假後直接離職,需要補上班嗎?

另有常見的爭議,是員工預計在過年連假後離職,但是已於假期間配合公司彈性休假,該怎麼計算?

如以2023年的春節連假為例,員工與公司約定於1月31日離職,究竟該在原訂公司彈性休假的1月27日正常上班、還是必須於「補班日」的2月4日執勤補上班,或是有其他規定呢?

答案仍與前例相似,如公司已實施8週變形工時、並依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則因員工已於1月31日離職,在「補班日」發生的2月4日則不需補提供一天勞務(因是依據公司的行事曆執行工作,結算日至1月31日),公司也不可要求2月4日的以特休、或薪水折抵,否則將違反法規。

但若公司未完成8週變形工時(或為採用)的程序,1月27日為單方面宣告「免上班」,則離職員工在2月4日也不須特定回任補班,公司也不可要求另外補上班一天、延後離職日期,或將1月27日的薪水扣除。

請注意!公司務必按照規範程序才可施行「8週彈性工時」,如未完成程序卻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上班,於法應視同加班,應該另外發給員工加班費,否則恐有違法疑慮,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常見爭議狀況:比照政府行事曆、卻未合法完成「8週變形工時」的程序

有關彈性放假、補班日,最常導致勞資糾紛的狀況,是公司的班表、行事曆宣佈將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但卻「未合法完成8週變形工時」的程序。

法規上的「彈性工時」可實施的企業必須是「指定適用的行業」,此外在實施前仍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才可於公司內公告實施,目前部分工時勞工也不適用。

很多企業是在「未取得勞工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施行,等於未合法完成「變形工時」程序。因此若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出勤,應給予休息日加班費(而且彈性放假日因未完成變形程序,該日所有員工理應出勤)。

小知識:8週彈性工時
8週彈性工時容許在8週內的正常工時加以分配(因此休息日可互相挪移),每週工時上限可達48小時、8週內不得超過320小時;每週應至少有1日例假,每8週的例假日及休息日應至少16日。


彈性放假日、補班日的上班薪水該如何計算?

由於「彈性放假日」和「補班日」其實多數是將「工作日」和「休息日」對調,因此薪水計算模式則比照日常作法即可。

常見爭議應為「應為彈性放假日、但被要求加班」,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該日出勤,則薪資計算方式應比照「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此外,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勞工若對於加班費計算有疑義,可至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查詢。

最後要提醒大家,不論公司採行哪種模式排定班表、行事曆,均須和員工進行妥善溝通以及協調,如遇剛好在彈性休假、補班日到職、離職的人員,也應該主動說明、協助釐清狀況,才能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爭議,徒增事端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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