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當心!勞工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合法終止須符合「3種情形」|法律小教室

勞基法第13條規定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為保護其勞工權益。但雇主歇業、重大虧損、勞工認定無法勝任工作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時,雇主是可以在治療結束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也提醒就算勞工有惡意行為,也不能在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工職災醫療期間,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雇主不得資遣勞工

勞動部提醒,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發生這3種情形時,始得預告終止職災勞工契約

勞工發生職災後,雇主的勞動契約終止權利受到限制,惟有以下3種情形之一時,可以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並合法與其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3.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此規定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而今(2022)年5月1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也同樣具有相關規定。

而雇主若欲依上述情形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其預告期間同《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

若勞工有惡意行為,得於治療結束後不經預告解僱勞工

法律之禁止規定,旨為保護勞工權益。故除了上述情形外,勞工即便有惡意行為譬如無正當理由之曠職等雇主同樣不能在職災勞工醫療期間終止契約

但是,等到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雇主是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定的期間內,例外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延伸閱讀:【職業災害系列】-雇主可否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以勞工累積之獎懲紀錄超過三大過而予解僱?|法務長專欄

不確定是否為職災,該如何處理?可終止契約嗎?

有疑問的是,如果勞工發生事故還無法確定是否為職災時,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終止契約嗎?

過去曾有判決原為合法資遣,但經勞保局最後認定該案事故為職災,最高法院因而認定勞工本受勞基法第13條的保護,認為雇主當初資遣是違法的。

因此律師提醒,如果不確定勞工發生的事故是否為職災,在認定結果確認出來前,對勞工終止契約是有風險的,需審慎為之。

延伸閱讀: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還可以資遣嗎?律師:原則上不可單方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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