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門市訂定「員工扣薪罰則清單」未帶名牌扣200元合法嗎?|法務長專欄

未帶名牌扣200元、服裝儀容不整潔扣300元...。有些雇主為了管理員工服務紀律,除了訂有一系列員工守則,更規定違反規則必須扣薪以此警惕。但這些扣薪罰則合法嗎?對此勞工主管機關及法院皆提出相關說明,重點在於扣薪項目及金額的合理性及相當性,以及勞工對該罰則和金額均無任何爭議。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網路上曾流傳一份門市扣款清單,洋洋灑灑羅列出22個扣款項目,例如「未在上班時間內完成服裝儀容及用餐完畢扣200元」、「上班時間未帶名牌扣200元」、「重要會議未到或遲到扣2000元」、「對公司主管不尊重、不禮貌扣2000元」。不知餐飲業的老闆們是否也有如此想法?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主管機關對此有何看法?

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法院又是怎麼看呢?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95號判決略以,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之「預扣」固指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資方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保障者而言,即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資方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依此,勞工既不承認資方請求之金額,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勞工求償,仍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

由上可知,雇主為了管理勞工服務紀律若有自訂違約罰則的需要其扣薪的項目及金額必須具有合理性及相當性(例如上述所舉「重要會議未到或遲到扣2000元」,試問:重要會議未到與到了只是遲到,哪一個情節較為嚴重?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扣薪2000元,罰則合理相當嗎?),而且勞工對該等扣薪項目及金額均無任何爭議(縱使勞工無奈事前簽署了同意書,並不表示當違約情形發生後,勞工對扣薪項目及金額毫無爭議,而該同意書內容亦不無可能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而自始無效)才行得通。

(原文標題:餐飲業系列-雇主可以自訂罰則扣違規員工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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